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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政策?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288-/2024-0430005
  • 公开目录:政策问答
  • 发布机构:楚雄州民政局
  • 标题: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政策?
  •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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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词: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16)21号、《楚雄州民政局楚雄州残疾 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楚民(2020)30号文件:

1、两补发放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为具有楚雄州户籍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持证残疾人(包括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楚雄州户籍(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户籍人口),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及三、四级精神残疾人。

2、发放标准:2023年1月1日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标准为一级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每人每月90元,三、四级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40元发放(现行标准)。

3、政策衔接(具有以下情形的不能再次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⑵、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⑶、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纳入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院)养育的残疾儿童,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散居残疾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⑷、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领取伤残军人护理费的残疾人,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不重复领取。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优抚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享受困难生活补贴。⑸、养老方面的补贴。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建立制度并领取老年人护理补贴(或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领取护理费)的残疾人,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不重复领取。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建立制度并领取高龄津贴( 或长寿补贴、保健补助)和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因与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目的不一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重复享受。如在养老服务补贴中对失能老年人的失能情形给予特别照顾(或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残疾人,其特别照顾部分与重度护理补贴择高申领,不重复申领。三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领取离休老干部护理费的残疾人,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享受,不重复享受。四是根据《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对享受财政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的重度残疾人,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领。⑹、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领。

领取城乡低保的残疾人,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4、申领程序: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残联专干应对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核实意见,一并报乡镇残联进行审核,申请时应根据申请补贴种类提供相应证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提供残疾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人本人银行卡的复印件。填写《楚雄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提供残疾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本人银行卡的复印件。填写《楚雄州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