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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注销管理办法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288-/2019-0709003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楚雄州民政局
标题:楚雄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注销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 2017-08-18
文号:
主题词:
1.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2.审批条件
(1)成立登记的准予批准条件: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②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③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⑤ 有必要的场所;⑥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注册)资金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
(2)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按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作出决议30日内,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3.申请材料
(1)成立登记
①需原件: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批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②需原件及复印件:验资报告书(或建设银行出具的社会组织验资证明函),拟任责任人和发起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理事会和监事会名单,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会员名册。
(2)变更登记
需原件:会议决议、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3)注销登记
需原件:会议决议、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批文、财务清算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及副本)、印章、财务凭证。
4.审批时限及结果
成立审批: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变更审批: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注销审批: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准予成立登记的到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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