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助对象: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救助标准:2106年集中供养500元/月,分散供养410元/月。2017年6月底集中供养提高至540元/月,分散供养提高至455元/月。
3.申领方式:申请特困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民小组代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