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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288-/2019-0709018
  • 公开目录: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楚雄州民政局
  • 标题: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 发文日期: 2019年05月15日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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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儿童后,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确实无法送医疗机构的,应当先行隔离照料。
第十六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儿童的,应当保存儿童随身携带的能够标识其身份或者具有纪念价值的物品。
第十七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儿童,应当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八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基本医疗、基本康复等服务,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设置起居室、活动室、医疗室、隔离室、康复室、厨房、餐厅、值班室、卫生间、储藏室等功能区域,配备符合儿童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考虑儿童个体差异,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并制定个性化抚养方案。
第二十一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提供吃饭、穿衣、如厕、洗澡等生活照料服务。除重度残疾儿童外,对于6周岁以上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按照性别区分生活区域。女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前款规定的生活照料服务。儿童福利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儿童营养平衡。
第二十二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保障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安排儿童定期体检、免疫接种,做好日常医疗护理、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定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儿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发现儿童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的残疾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康复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与有资质的康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康复服务。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依法保障其接受普通教育;对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条件的儿童,应当依法保障其接受特殊教育。鼓励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特殊教育服务。
第二十五条 儿童确需跨省级行政区域接受手术医治、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并经所属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动态掌握儿童情况,并定期实地探望。
第二十六条 对于符合条件、适合送养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依法安排送养。送养儿童前,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将儿童的智力、精神健康、患病及残疾状况等重要事项如实告知收养申请人。对于符合家庭寄养条件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按照《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为儿童办理离院手续:
(一)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的;
(二)儿童父母恢复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
(三)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恢复监护人资格的;
(四)儿童被依法收养的;
(五)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期满或者被解除的;
(六)其他情形应当离院的。
第二十八条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解救儿童送还通知书,儿童确属于走失、被盗抢或者被拐骗的结案证明,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以及能够反映原监护关系的材料等。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儿童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父母恢复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人民法院恢复监护人资格的判决书。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还应当登记保存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提交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材料以及民政部门离院意见等材料。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收养登记证复印件、民政部门离院意见等材料。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或者解除委托协议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儿童离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出具儿童离院确认书。
第三十条 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年满18周岁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报请所属民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其户籍、就学、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安置问题,并及时办理离院手续。
第三十一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非正常死亡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取得负责救治或者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儿童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非正常死亡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取得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规定及程序出具的死亡证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及时将儿童死亡情况报告所属民政部门,并依法做好遗体处理、户口注销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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