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平、杨馥华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帮助村民小组长进一步发挥作用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决定了村民小组的性质,因此村民小组也是自治组织下一个办事机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五条规定:村民小组长肩负着为本小组村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管理本小组财务;组织完成村民委员会下达的工作任务;听取并反映本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召集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本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其它财产的经营管理和公益事项的办理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等工作,因此,村民小组长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人,是带领群众致富的领头人,是反映村民意见建议的代表人,是服务最基层群众的第一人,他们从事的工作确实是上边千根针,底下一根线的工作,他们的稳定和发展确实是关乎党和政府在农村执政基础的大事。村民小组长待遇我们也作过一些调研,全州村小组长待遇在50——250元/月,几乎都是靠兼职,如:姚安县栋川镇蜻蛉社区,村民小组织长本职有160元/月补贴,兼职网格员120元/月、党小组长、管辖人口按每人0.5元,低的在200多元,高的不超过500元。姚安县光禄镇旧城村委会最高到550元/月。楚雄市村(居)民小组长60元/月+党小组长20元/月、村(居)民党支部书记(单设的)60元/月+其它兼职。总体来看,尽管兼职较多也不超过700元,补助标准一般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因此,村民小组长待遇和村委会干部待遇一样,他们有一份责任田,靠自己的田地获得一部份收入,国家补贴一部份,更多的还是靠发展生产创收集体经济,有集体积累可以通过一事一议,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提高待遇。但也有一些村没有集体经济,所以他们的补贴就会低一些。从稳定这部份干部队伍的角度,我们会向县市一级组织和财政等部门建议提高村民小组组长的待遇。
你们在提案中提到了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1999年12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并于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进行了再次修订。我们一直在贯彻落实执行中。
你们提出要求乡镇、村委会加大对村民小组长的指导,包括培训他们的履职能力和致富能力,我们将积极督促县市、乡镇抓好落实。
楚雄州民政局
2017年8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何艳红 3026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