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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州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99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288-/2020-0224023
  • 公开目录:2019年政协提案
  • 发布机构:楚雄州民政局
  • 标题:对州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99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日期: 2019年10月09日
  • 文号:
  • 主题词:

段玉方、刘琼英、王清宏、杨海虹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理顺县市总商会机构法人登记工作,助推民营经济更好发展”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州、县市工商联认真履行职责,为我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目前,工商联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工商联的工作偏重于统战性,而商会的工作则偏重于经济性和民间性,工商联属人民团体,免予登记,而商会属民间组织,是必须登记的。你们提出的“县市一级总商会的登记,按照民政部门的解释,要求以新成立的商协会组织为标准统一进行登记”这里主要指的是在民政部门初次登记的时间,并没有不尊重历史的涵义。如工商联(总商会)在建国初就已成立,但那个时候民政部门还没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职能,这并没有对工商联(总商会)成立的时间历史不负责,只是有的社团成立早,而登记滞后,但他成立的时间依然是历史事实。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在1978年后才有了雏形,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0号令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从此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才真正走上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的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在实行全国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后,初次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没有不尊重历史之意。

关于你们提出的县市光彩事业促进会、非公有制经济贷款担保资金理事会等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过程中干部兼职审批程序,理顺法人登记、银行账户开设等问题。一是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二是根据中共云南省纪律监察委员会、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工作的通知》(云组〔2017〕9号)文件规定:(1)现职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因工作需要在社会组织兼职的,所兼任社会组织的业务必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2)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不得超过1个,任期不得超过2届。(3)严格履行兼职备案程序,按照本人申请——兼职单位提出意见——干部本人所在单位党组或人事部门审核——按照干管权限上报组织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程序审批备案。领导干部未经审批备案不得擅自在社会组织、企业兼任领导职务或其他职务。兼任期满符合连任条件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连任。因此,你们提出的这个建议目前只能按照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关于你们提出的“在人员编制、内设机构等方面给予工商联支持,帮助工商联创造工作条件”的建议,机构改革后,州、县市编委对州、县市工商联均核定了相应的编制,设置了内设机构,为工商联的工作开展提供了体制保障。根据机构编制事项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如县市工商联需调整机构编制事项,须按程序提请县市编委研究决定。

感谢你们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