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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州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73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288-/2020-1026002
  • 公开目录:2020年人大代表建议
  • 发布机构:楚雄州民政局
  • 标题:对州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73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30日
  • 文号:
  • 主题词:

张良先、李光彪、董兵、金之杨代表:

你们在州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安排,现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加大资金投入,夯实基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妥善解决公益性公墓建设缺口资金较大,施工方垫资建设资金回收周期长的问题”建议。随着我州殡葬改革工作全面深入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显得尤为重要,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更是群众最关心、关切的问题。我州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特别是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截至目前,省级下达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60个,补助资金1200万元,州级下达建设项目103个,补助资金2060万元。全州103个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目前建成投入使用98个,正在建设5个。按照州政府与县市政府签订《2016—2020年楚雄州殡葬管理目标责任书》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乡镇全覆盖要求,到2020年10月底将全部建成使用。在建成的98座公益性公墓中,都不同程度存在资金缺口的共性问题。由于中央、省下拨州级殡葬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有限,我州10县市都在推进殡葬改革,项目资金只能按实际情况分配。下步工作中,我局将继续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乡镇公益性公墓的附属设施和提升服务质量。

二是关于“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墓位建设要达标,要合理制订公益性公墓价格和养护费用,力争在收取成本的情况下,做到以服务为主,不增加群众负担”的建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91号),明确规定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原则和管理。建设原则: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村民死亡后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划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严禁占用耕地、国有林和纳入中央及省级补偿的重点公益林。要积极推进绿色殡葬,倡导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骨灰堂存放等葬法,减少殡葬用地;要坚持公益性服务,以社会效益为主,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公益性公墓管理:一是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护和绿化美化等工作,县市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二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可由公墓管理单位向丧属收取墓穴、材料成本费,但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各种经营性收费。收费项目需报物价部门审批,并进行公示。三是在墓区统一设立焚化点,严禁烧香焚纸。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禁止骨灰装棺下葬。四是对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每年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自然资源、林草、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参加,对行政辖区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要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加强监管,强化服务质量,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三是关于“提高棺木销毁和活人墓拆除补助标准,群众最关心问题就是棺木销毁和活人墓拆除补助款的问题,适度提高补偿标准有利于群众积极支持殡葬制度改革,持续巩固改革成果”的建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第二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违反规定修建的活人墓,由墓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拆除。所以,制作棺木和修建活人墓同属违法违规行为,在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范围,要求当事人对棺木自行处置,对活人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追究责任,目前上级还没有任何经济补偿的政策和标准。

再次感谢你们对殡葬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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