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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州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第88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288-/2021-0913005
  • 公开目录:2021年人大代表建议
  • 发布机构:楚雄州民政局
  • 标题:对州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第88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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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跃、余春兰代表:

您 们在州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养老服务产业扶持,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养老产业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工作进展情况

我州是全省较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地区之一。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我州户籍人口为2416747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42.63万人,占全州户籍人口17.64%。高于全省14.91%的平均水平。截至目前,全州建成各类养老服务设施350个,可提供养老床位15986张,平均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35.5张,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全州特困供养对象生活补助标准逐年提高,目前已达每人每月852元;对80至99周岁、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50元和300元发放高龄津(补)贴,禄丰县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发放;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基本建立。

在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楚雄州“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2021年-2025年),对加大养老服务产业扶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我州主要做了以下几点扶持工作:

(一)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政策文件。为积极应对当前老龄化发展趋势,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积极促进全州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力争公建、民营各占50%的目标任务,一是分别于2018年、2020年出台了《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二是民政部门积极协助项目单位,协调发改部门,积极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扶持。三是争取政府支持,部分项目纳入州政府“一百个重点开工项目”和“一百个重点前期工作项目”。高位推动落实,打造满足城乡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养老服务产品。

(二)加大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养老事业的力度。整合公共设施资源,盘活闲置房屋、校舍、厂房资源,加大政府投入,招商引资力度。全州建、管、运营老年护理院5个,提供床位728张;日间照料中心62个,提供床位770张;发放高龄补贴和长寿老年人津贴53714人3238.4万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2071人,分散供养6421人,在确保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加大社会化力度,确保低收入老年人、留守空巢老年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低偿或少偿入住养老机构;发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互助站、农村幸福院的作用,延伸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加大经济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失独家庭、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解决多层次养老问题。

(三)多措并举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养老产业。一是放宽准入条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养老服务网点。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社区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对其加以限制。鼓励境外投资。二是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十三五”期间,对符合有关资质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自建产权用房且床位数达到10张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补助;租赁用房租期5年以上且床位数达到10张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0.5万元补助。对社会力量自建产权用房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0.2万元补助;租赁用房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0.1万元补助。以上补助资金省级承担50%,其余由州、县市按照3:7比例和三类县系数承担。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建成投入使用的,按照核定床位数每年补助每张床位600元运营经费,所需资金由州、县市按照3:7比例和三类县系数承担。三是简化审批手续。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继续落实好“放管服”改革提出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四是完善价格机制。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鼓励采用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民政部门与民办养老机构协商确定。

(四)落实财政金融支持政策。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抵押融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延长贷期限,灵活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

截至目前,全州投入使用的18家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2770张床位获得省、州补助资金1803万元,有力推动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迅猛发展。如楚雄州老年护理院(榕慷颐养中心)、元谋县凤凰颐养中心、大姚县医养照护中心、大姚县夕阳红老年公寓、武定县大同养老服务中心、楚雄如家医养中心等一批与医疗卫生、特色旅游、生物健康等产业紧密结合的示范性民办养老机构正逐步成为养老服务市场主体。

二、存在困难

(一)农村养老服务发展滞后。老年人口中,绝大部分生活在农村地区。以楚雄州为例,42.63万老年人口中,农村老年人有34万人,约占老年人总数的79%,但城乡养老服务业发展差距巨大,城乡倒置特征明显。农村敬老院设施水平低,社会化改革刚刚起步,离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的目标尚远;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低,且现有设施缺乏专业力量管理运营,效益难以发挥;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对留守、困境、孤寡、独居老人开展关爱,以及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关爱活动的覆盖面极为有限。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短板明显。社区居家养老是多数老年人选择的主要养老方式,但由于受地方财力等因素影响,对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没有扶持激励措施,社会专业服务组织对投资社区居家养老的积极性不高,政府购买服务面临“无钱可买”和“无服务可买”的双重窘境。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社区居家养老方面应用不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需脱节。

(三)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短缺。由于投入不足,公办养老机构目前仅能满足特困供养对象中失能失智人员的照护要求,绝大多数家庭困难以承受民办养老机构相对高昂的收费,失能失智老年人只能依靠家庭照护养老,家庭成员的非专业性和力量的单薄致使此类老年人无法得到基本的照护服务。

(四)养老服务产业多元化供给不足。随着养老服务需求群体的扩大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高中低收入等不同群体对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多元化、多样化,但目前的养老服务供给单一,针对多元化需求的有效供给严重不足,特别是医养结合型、康养型、中高端型养老服务产品供给严重不足,老年人到机构养老的意愿不强,幸福感和获得感不足。

三、下一步打算

(一)谋划好“十四五”养老事业发展规划,与城镇化、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十四五”养老事业围绕持续增加有效供给,实现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为中心,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框架,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落实好养老服务中的兜底保障责任。一是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配套,新建社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宜设置在建筑低层,并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配套的,逐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合法用房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并与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资源整合,有效配置使用。二是扩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实施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力争把农村敬老院打造为辐射辖区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推进互助式养老服务。三是加快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升级改造社区日间照料设施,争取建成具有“日托、短托”功能的居家老人“养老院”和为社区老人提供各类上门服务的“配送站”。四是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服务。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性作用,履行赡养义务和家庭照顾责任。继续实施老龄津贴制度。实施“老伙伴计划”,实现对无子女、高龄、独居老年人村委会(社区)探访全覆盖;支持发展面向长期照护对象家庭成员的“喘息服务”;支持老年人发挥专长和作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丰富老年人晚年生活;采取市场化运作和政府资助等方式,每年投入一定资金为困难、无子女、失能、高龄等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二)努力推动养老事业深度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本州地理、人文、气候、自然环境、民族文化、生物医药等方面的优势,培育发展养老服务新业态,进一步打通医养资源,完善激励机制,支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以多种形式开展合作,努力推动医养结合服务融合;进一步发展“下乡”养老,由政府主导、搭建平台,引进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进驻农村社区提供养老服务,推进城乡养老服务融合;进一步明确养老服务产业与事业协同的统筹管理体制,优化统筹政策,降门槛、减流程、强监督,减少养老服务供给的支付成本,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相融合。

(三)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民政系统要坚持改革创新,从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把能够交给市场做的交给市场,能够让社会组织做的交给社会组织,既遵循市场原则、又提供好政策支持、积极主动服务,让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的发展主体,实现供需结构的精准对接。鼓励个人利用社区居民住宅和农村闲置房屋,兴办家庭化、个性化的小型养老机构;探索政府搭台、社会参与、市场化运营、多元合作的养老机构建设运营模式。

衷心感谢您 们对民政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更好的改进工作。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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