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老年助餐服务暖胃又暖心!云南印发实施方案

  • 日期: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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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老年人助餐服务水平更好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近日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等十一部门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重点内容

(一)明确助餐认定。省级制定老年助餐服务规范和标准,出台工作指引。拟开设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食品经营许可等资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县级民政部门负责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助餐服务机构应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全省统-的老年幸福食堂标识,统一命名为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老年幸福食堂、XX企业老年幸福食堂。

(二)强化智能服务。推动“云南省老年助餐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全省统-的老年助餐服务信息系统,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需求调研摸底和重点保障对象确认工作,加强数据采集整合与共享,实现老年助餐服务全链条数字化、可追溯、可持续、精准送达、科学平衡膳食,丰富老年人居家用餐选择,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便利度。

(三)加大运营扶持。建立“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机制,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提供稳定可持续的服务。对老年幸福食堂,省级财政按照其供餐能力实行3万一20万元/个的一次性建设分档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综合考虑助餐服务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况,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的运营补助或综合性奖励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照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

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老年助餐服务是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是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的《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民发〔2023〕58号)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老年人助餐服务水平,更好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老年人就餐方面急难愁盼问题,坚持政府统筹、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试点先行、示范引路、抓点带面的工作思路,持续完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中的老年人,以及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助餐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面向其他老年人助餐服务广泛开展,不断提高老年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

到2024年底,积极探索老年助餐有效模式,根据辖区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按需适度新增新设,推动空白县(市、区)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从无到有”,实现全省各县(市、区)均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为老年人群体就近提供助餐服务。

到2025年底,老年助餐服务进一步向城乡社区延伸,提质增效取得新进展,城乡社区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实现较大幅度提升,服务网络形成一定规模,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助餐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面向其他老年人助餐服务广泛开展。

到2026年底,持续推动全省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更加完善,服务覆盖率进一步提升,多元供给格局基本形成,老年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显著增强,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扩大老年助餐服务供给

(三)优化助餐服务布局。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助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通过新建、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等方式,完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等老年助餐服务设施配置,优化功能布局。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城市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促进服务便利可及。支持各类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及其他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增设老年幸福食堂,全面开放老年助餐服务。乡镇(街道)可整合辖区餐饮资源,发动区域内诚信经营、管理规范、连锁品牌运营的社会餐饮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内部食堂挂牌老年助餐点,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和相应许可项目,开辟老年助餐专区,为周边老年人提供用餐或外送服务。

(四)创新餐食配送服务。支持餐饮企业提供老年餐食配送服务。发挥互联网平台、物流企业等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支持具备条件的社区设置集中“配送点”,为送餐进小区和老年人就近取餐提供便利。鼓励村(居)委会组织党员、社会工作者、低龄健康老人,建立志愿送餐队伍,利用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双报到”机制等参与助餐志愿服务,为高龄病残、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

(五)加强农村助餐服务。整合农村地区服务资源,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医院用房、民房等资源改造建设为老年助餐设施、设置老年助餐点等,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推进城市优质老年助餐服务企业向农村拓展延伸,建立城乡老年助餐机构结对共建机制,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多种方式,着力提高农村老年助餐机构服务水平。积极构建乡镇牵头,村委会、老年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广泛参与的农村助餐新格局。鼓励进城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参与、培育和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实行就业创业扶持。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

(六)鼓励慈善力量参与。鼓励各地探索建立老年助餐服务慈善基金,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探索建立慈善资金支持老年助餐服务长效机制,支持以慈善冠名、定向捐赠、提供活动场地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鼓励探索“服务积分”、“志愿+信用”等模式,培育发展老年助餐志愿者队伍和互助组织,建立服务评价激励机制。

三、提升老年助餐服务质量

(七)助餐条件认定。省级制定老年助餐服务规范和标准,出台工作指引。拟开设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食品经营许可等资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县级民政部门负责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助餐服务机构应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全省统一的老年幸福食堂标识,统一命名为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老年幸福食堂、XX企业老年幸福食堂。

(八)规范助餐服务。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严格实行“六公示”制度,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员工健康证、餐品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上墙公示。各类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均须提供午餐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提供早餐、晚餐服务;有条件的可配备专兼职营养师,丰富餐品类型,逐渐覆盖至咀嚼吞咽困难的失能老年人,以及需慢性病饮食干预的老年人,还要注意照顾特定饮食习惯的老年人。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支持在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将助餐服务与针对独居、空巢、留守等特殊群体老年人的探访、关爱、精神慰藉等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结合起来,以老年助餐服务网络为支撑,融入医疗康复、心理调适等服务内容,把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打造成为拓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阵地。

(九)强化智能服务。推动“云南省老年助餐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老年助餐服务信息系统,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需求调研摸底和重点保障对象确认工作,加强数据采集整合与共享,实现老年助餐服务全链条数字化、可追溯、可持续、精准送达、科学平衡膳食,丰富老年人居家用餐选择,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便利度。

(十)培育优质品牌。引导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进行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智能化服务,大力支持连锁化运营,积极推广集中供餐模式。强化老年助餐服务,大力培育市场主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程序,进一步压时限、减环节、优服务、惠民生,促进老年助餐服务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支持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的餐饮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打造一批具有本土特色的优质服务品牌,为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信得过的助餐服务。

四、完善老年助餐支持政策

(十一)提供场地支持。各地新建城区和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住区补齐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鼓励以低偿或无偿的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开展老年助餐服务。支持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生活性服务业资源统筹利用、共建共享。各县(市、区)要制定整合利用闲置资源建设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全面清理政府和事业单位闲置资源,支持将政府、事业单位腾退的闲置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老年助餐服务,鼓励适当放宽租赁期限。

(十二)加大运营扶持。建立“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机制,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提供稳定可持续的服务。对老年幸福食堂,省级财政按照其供餐能力实行一次性建设分档补贴:示范型社区食堂,新建项目按照不超过20万元/个的标准补助;改建项目按照不超过18万元/个的标准补助;原餐饮单位挂牌改造的,按照不超过16万元/个的标准补助。综合型社区食堂,新建项目按照不超过10万元/个的标准补助;改建项目按照不超过8万元/个的标准补助;原餐饮单位挂牌改造的,按照不超过6万元/个的标准补助。老年助餐服务站点,按照不超过3万元/个的标准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综合考虑助餐服务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的运营补助或综合性奖励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照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

(十三)实施分类补贴。坚持有偿服务,在家庭尽责、个人负担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等情况,对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差异化补贴,补贴的范围、方式、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面向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助餐服务纳入当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支持各地以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等方式,让老年人享受看得见的实惠。

五、加强老年助餐质量监管

(十四)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考核、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制度。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采用集体用餐配送方式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指定专人负责查验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严把质量关。切实抓好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主动防范消除本机构建筑、消防、食品等方面的风险隐患,严守安全底线。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购买食品安全等相关责任保险。

(十五)强化日常监管。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构建跨部门为主要方式、以日常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管机制。完善退出机制,建立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对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运营管理等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六)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具备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采用透明可视方式公开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本辖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名册,主动公布其地址及监督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六、强化老年助餐实施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把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部署、统筹推进,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推动落实。各州(市)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并发布本地区老年助餐行动计划,细化任务目标、实施步骤、服务布局、推进措施、部门责任、考核评估等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做好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资源统筹、组织实施等工作,不断调整优化政策措施;乡镇(街道)要做好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村(居)委会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省级财政要统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积极支持各地老年助餐服务发展。

(十八)强化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大力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工作,建立信息共享、问题会商、政策联动的协作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服务体系等建设中强化老年助餐服务能力。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联合民政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税务部门要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十九)注重工作实效。各地要把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摆在重要位置,建立组织实施机制,从实际出发,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资源浪费,防止“一哄而上”、“一刀切”,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省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并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老年助餐服务扩面增效。对在助餐服务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介作用,大力宣传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重要意义,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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