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9条及相关规定,经楚雄阳光体育俱乐部1个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现予以注销登记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银行账号予以作废,被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继续以原组织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将视为非法组织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序号 |
民办非企业 单位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业务 主管单位 |
注销登记 时间 |
1 |
楚雄阳光 体育俱乐部 |
刘 萍 |
525323006908945495 |
楚雄州教育体育局 |
2025年 7月7日 |
楚雄州民政局
2025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