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1)家庭成员中有在岗在编财政供养人员、国有企业职工或私营企业法人代表、参股人员的;
(2)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三委”或社区干部的;
(3)拥有3万元以上大额存款或消费性机动车辆的、工程机械、用于经营活动的大型农机具的;
(4)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等的(建档立卡危房改造及民房恢复重建除外);
(5)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6)经工商注册登记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7)为享受低保政策故意分户、并户,拼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8)为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户;
(9)家庭成员中的死亡人员、失踪人员、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参与赌博打架斗殴的;
(10)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不务正业、好吃懒做,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或劳务输出的;
(11)申请低保前三年内存在违法结婚、违法收养、违法计划生育政策等情况的;
(12)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形收入)的;
(13)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的;
(14)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1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外出务工或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的;
(1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但家庭生活明显高于当地农村标准;
(17)参加种养殖业、烤烟、林果等各类专业合作社及协会人员;
(18)子女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的;
(19)其他按上级部门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