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存在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无法与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厅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