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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基金会成立登记、变更、注销管理办法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288-/2019-0709004
  • 公开目录: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楚雄州民政局
  • 标题:楚雄州基金会成立登记、变更、注销管理办法
  • 发文日期: 2017年08月18日
  • 文号:
  • 主题词:
1.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审批条件
(1)成立登记的准予批准条件:①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②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③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④有固定的住所;⑤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按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作出决议30日内,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①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②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③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3.申请材料
(1)成立登记
①需原件: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证明(或建设银行出具的社会组织验资证明函)、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②需原件及复印件: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基金会章程草案、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2)变更登记
需原件及复印件:会议决议、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基金会章程核准表、基金会理事监事变动申请表、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注销登记
需原件及复印件: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会议决议、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批文、财务清算报告、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及副本)、印章、财务凭证。
4.审批时限及结果
成立审批: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变更审批: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注销审批: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准予成立登记的到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基金会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