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楚雄州民政局区划地名政策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288-/2019-0709008
  • 公开目录: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楚雄州民政局
  • 标题:楚雄州民政局区划地名政策
  • 发文日期: 2017年08月22日
  • 文号:
  • 主题词:
(一)界线管理
界限联检每5年一轮,省级界线、州市间界线及县乡级界线年度联检任务分别由民政部、省民政厅及州县民政局安排,联检报告逐级上报上级政府并报民政部门备案,睦邻双方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签署《创建平安边界睦邻友好公约》,相关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日常管理不定时进行,包括修复界桩界碑,排查并妥善处置边界纠纷隐患等。
(二)区划调整
1.范围: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人民政府驻地迁移。
2.申报材料:
(1)行政区划变更请示;
(2)本级及上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议(纪要);
(3)本级及上级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区划变更地方机构调整和人员编制控制的意见;
(4)行政区划变更申报地方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全会的研究讨论意见;
(5)行政区域变更涉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意见;
(6)行政区域变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7)行政区域变更专家论证意见;
(8)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情况;
(9)行政区划现状图、变更示意图和依法批准的驻地城镇总体规划图等图件资料;
(10)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审批程序
逐级民政部门审核、人民政府上报并按权限审批,一件一报,同一人民政府上报的请示在没有办理结果之前不得呈报新的请示,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申报。请示及论证评估报告在报上级政府的同时抄报民政部门,其他附件资料在1个月内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核,涉密资料须专人报送并办理交接手续。
4.审批权限
(1)国务院审批事项有:
①州市更名或人民政府驻地迁移;
②整建制撤县设市、撤县(市)设市辖区、县级更名或人民政府驻地迁移。
(2)省人民政府审批事项有:
①整建制撤乡设镇、乡(镇)更名或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
②乡镇撤并;
③整建制撤乡(镇)设置街道和变更乡(镇)部分区域设置街道。
(3)州人民政府审批事项有:
街道办事处迁移及在原街道基础上增设、合并街道,不涉及乡(镇)变更的,州市政府审批后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