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金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林地、土地报批费用》,(第257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经省民政厅商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等部门,对涉及违法违规用地的,鉴于公益性公墓的特殊性,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结合违法用地的具体情况,依法查处后,对确需保留且符合新的法律规定,按程序完善用地手续。根据相关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Ⅲ级及以下保护林地,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并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审批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安葬(放)选址原则和审批手续,指导各地完善已建成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审批手续。
一、现行公益性公墓用地政策
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殡葬用地属建设用地中的特殊用地,应按建设用地管理和使用,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关于采取只征不转方式获得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采取只征不转的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农村公益性殡葬设施项目用地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如需征收为国有,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办理集体土地征收。依据《限制用地项目目录》要求,公墓项目禁止占用耕地,项目选址时需注意避让。
二、现行公益性公墓用林政策
森林植被恢复费是财政部、国家林业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设立,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部门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和《财政部 国家林业部门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地方财政没有政策制定解释权。根据现行政策,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在依法支付相关补偿费用的同时,还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公益性公墓属于基础设施,使用林地属于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范围,因此,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当前殡葬事业财政支持情况
经测算,以建设一个面积20亩的乡镇公益性公墓来核算,依据现行林业手续、原材料及人工费核算,至少需要投资150至200万元左右,除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省州两级财政、民政补助的40万元有限资金外,需要县乡承担公墓建设配套资金100至150万元确实困难很大。近年来,我们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加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力度:2022年累计争取上级投入殡葬项目补助资金2448.3万元,实施殡仪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提升改造等项目34个;2023年累计争取到位中央预算内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5个、到位投资2876万元,争取到省级项目补助资金500万元、州级300万元,用于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项目提升改造。我们将持续以问题为导向,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加大对农村公益性公墓提升改造力度,促进殡葬事业长足发展。
四、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同财政、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稳定的预算和投入机制,继续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和项目倾斜力度,对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多渠道筹措中央预算内资金、省州财政资金、省州福彩公益金,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支持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逝有所安”的基本需求。二是积极协调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公墓用林用地政策研究,积极争取国家的政策支持,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用林用地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将公益性公墓纳入乡村振兴建设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完善已建成公益性公墓的林地、土地使用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用林用地保障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公墓用地。
衷心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更好的改进工作。
2023年7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兴明 0878-3399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