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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楚雄州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8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288-/2024-0819004
  • 公开目录:2024年人大代表建议
  • 发布机构:楚雄州民政局
  • 标题:关于楚雄州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8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19日
  • 文号:
  • 主题词:

吴尹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救助体系的建议》(第118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州民政局高度重视代表建议案办理工作,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收到交办通知后,及时指定科室相关成员办理,深入分析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建设的现状,研究解决对策,并与吴尹华代表您进行了充分沟通,就答复意见达成了一致。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是关于社会转型带来未成年人弱势群体数量增加。经我们梳理楚雄州近3年留守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的数据显示:2022年底全州有留守儿童7892名,孤儿265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65名、艾滋病毒感染儿童22名,以上各类儿童总计8544名;2023年底全州有留守儿童7889名,孤儿246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75名、艾滋病毒感染儿童21名,以上各类儿童总计8530名;截至2024年4月底全州有留守儿童7868名,孤儿245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84名、艾滋病毒感染儿童21名,以上各类儿童总计8518名。总体上,我州弱势未成年人群体数量总体平稳,不存在数量增加情况。

二是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理念滞后。作为自然的人,未成年人生长发育需要家庭和社会给予物质上的支撑和精神上的呵护;作为社会的人,未成年人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的影响,社会的文化、风俗、传统、习惯、生活方式和各种意识,随时随地都在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影响未成年人的意识和行为。目前未成年人保护作为私人问题的观念不同程度存在,而家庭保护往往具有片面性,且过于传统、保守,家庭教育跟不上孩子健康成长的需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需要协同发力,共同扩大对未成年人的积极影响,避免或减少消极影响,为其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成长环境,促进他们的全面健康发展。

三是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修订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出台。我国儿童福利制度正在实现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但现有儿童福利制度也存在内容散、级别低、覆盖面窄、福利内容不健全等问题。学界关于儿童福利立法的研究也日渐成熟,基本完成了中国儿童福利法立法的理论储备,对立法背景、立法理念、核心要素等都有深入研究。民政部发文明确儿童福利法规制度建设规划,将适时启动《儿童福利法》立法研究。

四是保护力度亟待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楚雄州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制定《楚雄州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施意见》《楚雄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等制度性文件,明确任务目标,压实工作责任。努力构建“六位一体”的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但也要清醒看到工作中的短板弱项:从机制运行情况看,全州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发挥作用还不够明显,工作基础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从未成年人教育和管理情况来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学校安全、校园欺凌、学校周边环境整治等问题不容忽视,需要下大力气解决;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情况看,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数量较大,在精准提供政策保障方面还有一定差距;一些留守儿童由于长期缺少亲情关爱,心理问题较为突出;从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来看,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情况还时有发生,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还处于高位且出现低龄化、暴力化等特征。我们认为未成年人保护力度亟待加强。

三、关于对建议的逐条答复

(一)健全未成年人社会化救助体系,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救助制度,成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有实施救助的经费,进一步明确家庭困难、未成年被害人伤残等需要救助情形,从法律层面给予更多保障。

一是关于成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有实施救助的经费。我们的办理的办理意见是:目前楚雄州州、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均挂牌成立,乡镇未保工作站与乡镇社工站“两站和一”实现全覆盖,但经编制部门批复仅有州级、楚雄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其余县市均无人员编制,乡镇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大部分为兼职且无待遇保障。下一步加大与编制部门对接协调,争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有人员、编制,指导各县市要有效整合资源,统筹好工作力量,利用好现有的设施、人员、物资,合理确定本辖区承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职责的实体机构。针对地方财政无能力解决儿童主任薪酬待遇问题,积极与州财政积极沟通并向省民政厅建议,从省级层面建立儿童主任津补贴制度,明确资金来源、发放依据和标准。同时指导各县市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24〕2号)要求,合理合法合规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开展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关爱服务等工作。

二是进一步明确家庭困难、未成年被害人伤残等需要救助情形,从法律层面给予更多保障。我们的办理的办理意见是:目前民政部正在编制行业标准《困境儿童风险等级评估规范》,对困境儿童进行精准识别和评估,通过专业化的评估手段和方法对困境儿童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监护状况、儿童生理发育状况、儿童心理和行为状况等方面开展的风险类型与风险等级评估,通过评估出未成年人的困境需求,精准施策,把政策服务覆盖到位,使困境未成年人真正享受到政策福利,进而推进社会和谐稳定,解决社会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待标准实施后,民政部门将积极组织标准的宣贯与实施,指导各级未成年人保护职能部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以及社会工作机构以标准要求为指导,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化。实现精准排查、精确评估、因人施策,不断提高困境儿童服务工作效率、锻炼困境儿童服务工作者队伍,从而促进未成年人保护事业进一步发展。

(二)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楚雄州坚持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坚持系统谋划推进,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制度建设、健全服务体系,强化部门协作,构建起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下一步要聚焦工作重点,落实好未成年人保护各项工作:一要加强合力,全方位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一是进一步加强家庭监护指导帮助和监督。加快实施《楚雄州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五年规划(2021—2025年)》,提升家庭教育工作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健全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服务体系。特别是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监护人有不当监护行为的,要指导村(社区)及时劝阻和制止,对“养而不教、监而不管”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安、法院、检察院要依法惩戒,通过家庭教育令、督促监护督令等方式督促家长充分知责负责尽责,正确履行好监护职责。二是充分发挥学校的主阵地功能。各级教育部门要指导好学校上好思政课、劳动课、法治课,引导未成年人坚定理想信念,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提升法治意识。要重点针对校园安全防控体系建设、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疫情防控等关键点,持续开展校园安全整顿工作。要重视校园欺凌问题,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建立健全校园欺凌的预防、报告、处置等机制。三是多方联动开展有效治理。教育、文旅、市场监管、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各类重点场所的联合检查力度,严格执行情况通报和专题研究制度,推动重要领域突出问题的有效治理。四是丰富载体强化宣传引导。线上充分利用网站、广播、新媒体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宣传报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全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生动实践。线下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月、“奋进新征程,同心护未来”主题活动、法治副校长进学校、政策宣讲进村(居)等活动为载体,用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喜闻乐见的形式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二要强化保障,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一是落实好“两个兜底”。民政部门要落实好基本生活兜底和监护兜底,加强精准分类保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对失去父母或父母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又没有其他监护人的,依法落实好监护职责。二是做好助学保障。教育部门要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和减免相关费用,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特殊教育等工作,让随迁未成年人和不能随班就读的未成年人能够接受教育。三是做好医疗救助。医保、卫健、残联等部门要加大对重病、重残未成年的医疗、康复等救助和保障。四是畅通关爱服务渠道。妇联、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联系群众的优势,引导外出务工的父母多与留守在家的未成年人“多联系、常见面”,通过开展志愿服务关爱行动让孩子体会到各方的关爱与呵护。五是提升基层关爱服务能力。加强对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等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推动未保中心、未保工作站、儿童之家与妇女儿童工作站、文明实践所站等阵地的整合利用,通过阵地共建、队伍共育、活动共联、资源共享实现场地设施功能利用的最大化最优化。三要守住底线,高度重视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要聚焦“双下降一底线”目标,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与平安建设等工作的融合度,持续巩固工作成效。对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特别是对性侵、拐卖未成年人的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处置,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教育、人社、卫健要认真推动学校、培训机构、医院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制度落实,积极对接公安、检察等部门,及时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人员开展入职时和定期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让有相关前科的人员远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要注重“不推一把要拉一把”,认真分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对主观恶性大、社会危险性高的,要宽容不纵容,做到应捕尽捕、应诉尽诉,起到惩处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对情节轻微的,在坚持“少捕慎诉慎押”政策时,教育矫治要跟上,不能一放了之。

衷心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更好的改进工作。

2024年6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艳,13629467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