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4〕58号)文件精神,经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4年7月起提高全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735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64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全州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956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全州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统一提高如下: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995元/人·月、二档提高到498元/人·月、三档提高到299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179元/人·月、二档提高到105元/人·月、三档提高到60元/人·月。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州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保持2000元/人·月不变,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135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县市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州统一。
(二)迅速行动,按期完成。各县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于6月30日前完成全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提标工作,并将新制定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7月15日前书面上报州民政局备案。
楚雄州民政局 楚雄州财政局
2024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