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民政部门不具有指定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

  • 日期: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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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败诉后,多次到民政部门上访,请求民政部门为其指定律师代理申诉,并以维权费用较高、经济困难为由,要求民政部门对其进行补助。

【以案释法】《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不断深入,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范围已有明确规定。但《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民政部门虽然是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但不具有指定社会组织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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