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一福利彩票投注站的代销人周某未经福彩管理部门的同意,私自将其代销的福彩投注站、设备及彩票代销证一并以人民币十五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朋友朱某。半年后,受让人朱某代销的彩票金额严重下滑,出现亏损。于是朱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确认其转让合同无效,请求周某返还朱某转让款15万元。后经法院审理,最终支持了受让人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个人代理销售彩票。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第十六条规定,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为彩票代销者配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是彩票代销者代理销售彩票的合法资格证明,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综上,周某与彩票管理机构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其私自转让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及彩票代销证违反法律规定。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是彩票代销者代理销售彩票的合法资格证明,不得转借、出租、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