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日期:2024-07-10
  • 来源:云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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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民发〔2024〕58号

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宣威市、镇雄县、腾冲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032)精神,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47月起提高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735/·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6400/·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956/·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如下: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995/·月、二档提高到498/·月、三档提高到299/·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179/·月、二档提高到105/·月、三档提高到60/·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保持2000/·不变,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350/·月。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地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二)迅速行动,按期完成。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于2024630日前完成提标工作,并将新制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从202471日起执行。各地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720日前书面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461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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